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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甘肃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的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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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未知 来源:zz 发布时间:2008年11月17日 点击数:
 


        关于印发《甘肃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的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财教[2006]3号


各市(州)财政局、教育局: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意见》(甘政发[2006]6号)精神和财政部、教育部《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的实施管理办法》规定,我们制定了《甘肃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的实施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 0  0 六 年 二 月 九 日
 
              甘肃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的实施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杂费工作,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意见》(甘政发[2006]6号)精神和财政部、教育部《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的实施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享受免除学杂费政策的对象包括:在农村地区(含县镇和民族自治州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学生;在农垦、林场等所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生。免费杂费补助标准由财政厅、教育厅根据2005年制定的"一费制"中农村中小学杂费(含信息费、取暖费)标准和国家核定的标准,分年度核定。2006年中央和省级财政免学杂费补助资金以各市(州)、县(市、区)2005年度教育事业统计公报学生数为准计算,补助标准为农村初中200元每生每年,县镇初中230元每生每年;农村小学150元每生每年,县镇小学180元每生每年;特殊教育学生和农村职业初中学生230元每生每年。

    第三条  免学杂费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按8:2比例共同承担。

    第四条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免收学杂费政策自2006年春季学期开始。

    第五条  中央和省财政安排的免学杂费补助资金,是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财政必须确保资金及时到位,并全部用于学校公用经费开支,严禁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截留、滞留、挤占和挪用,或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六条  县级财政要根据农村中小学校在学生数和学杂费标准,将免学杂费补助资金足额纳入本级预算,按规定及时拨付,不得先免后补,并确保按照规定用途和标准使用。免学杂费政策实施情况和学校公用经费安排情况,要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免学杂费补助资金要由县级财政直接核拨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农村中小学校,不下拨到乡镇。

    第七条  免收学杂费政策实施后,各级财政原来安排的义务教育经费要继续保留,并加大对贫困寄宿生的生活补助,防止发生经费投入上的"挤出效应",确保中央、省、市(州)和县(市、区)同步增加教育投入,提高农村中小学经费保障水平。

    第八条  免收学杂费政策实施后,学校只能按"一费制"规定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两项代收费项目和寄宿学生住宿费,自2009年春季开学起,取消寄宿学生住宿费。学校和教职工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学校代学生购买课本、作业本,应据实结算,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严禁收取如手续费等任何形式的服务费。违反者按乱收费严肃处理,追究教育部门领导和学校校长的行政责任。

    第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财政、教育等部门要加强对免收学杂费政策的监督检查,确保免收学杂费政策的贯彻落实。

    第十条  各市、州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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